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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东二小学章程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5-01-09

上海市徐汇区东二小学

 

 

学校章程

 

 

 

20149


 

上海市徐汇区东二小学章程

 

 

上海市徐汇区东二小学创建于1958年,原名“上海市徐汇区东安二村小学”,2008年由中山南二路878号迁至宛平南路9082号,是一所五年制公办小学。在历年办学中,学校围绕陶行知先生的“生活教育理论”开展了教育改革创新和实践活动逐渐明确了“基础+特长,实践+创新”的办学理念,制定了“爱满校园,活学活教,求真求实,自治自理,动手动脑,培育真人”的办学指南,形成了“求真、求实、和谐、合作”的校风“勤奋、刻苦、好学、多思”的学风,凝练了“爱与真”的校园文化内涵。学校曾获得“上海市教科文卫系统文明单位”、“徐汇区新优质学校”、“徐汇区中小学生行为规范示范校”等荣誉,素以良好的教育教学质量获得社会好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徐汇区东二小学”,英文表述为Donger Primary School,XuhuiShanghai”,住所地址为“上海市宛平南路9082号”,网址为“http://d2xx.xhedu.sh.cn/cms/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徐汇区教育局在规定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阶段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徐汇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基础+特长,实践+创新”。

第六条  学校围绕“让每一个孩子健康快乐成长”的办学宗旨,以“乐学、善思、习雅、巧智、健康、自信”为培养目标,坚持教师、学生、学校三位一体的发展思路,努力让教师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实现和谐发展,让学生在全面发展的过程中快乐成长,使学校成为师生共同成长的快乐陶园。

  学校的校风是“求真、求实、和谐、合作”;学风是“勤奋、刻苦、好学、多思”;校园文化内涵是“爱与真”。

  学校的校徽是由一只振翅高飞的鸽子和东二校名构成,寓意着东二小学“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和不断进取的创新精神,鸽子象征着阳光、健康、快乐、向上的东二少年,蓝色和红色蕴含着智慧、自由、创新、进取的校园精神。学校的校歌是《求真歌》,取源于陶行知先生“求真、求实”的教育思想。


求真歌

词:张振芝  曲:崔玮

1=Β

5.   3  6  5   3  2 3  1     1.   3  2 1  6    5

        生,           真。

        民,           真。

6.   7 2 1  6   5.   6  3     5.   6  5 3   1   2

  是生活的  本,              生命    魂。

  是以诚待  人,              担负    任。

3.   2 1 2 3 5   6.   5  6     5.   6  1 6  1 3   2 1 2

  是人 间的 诚,                身的  根。    我们

  是脚 踏实 地,                之以  恒。    我们

3    2.   3  1  2 1  6     5 5  5 3  2 1  2   1

                学,   千学 万学 学做 人。

                学,   千学 万学 学做 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按照《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意见》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四)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七)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学校重大问题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经过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后决策,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校领导、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代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  学校设置教导处、总务处大队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十六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十九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17元。学校为全额拨款单位,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徐汇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徐汇区东二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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