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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解读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08-05

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解读

一、基本框架

本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分别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五条

第二章:党员权利      第六—十三条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5条)

1、制定本条例意义: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贯彻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生机活力。

2、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党章规定的党员各项权利。

3、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4、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5、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

第二章:党员权利:(八条权利)

概括地讲: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对党的决策的讨论权、表决权,对党的工作的建议权、倡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申诉权、批评权、辩护权和意见保留权;对党的干部的评议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等。

具体地讲:

第一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三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四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第五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第六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七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意见。

第八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第三章:保障措施:(15条)

党组织组织召集相关会议并保障党员参与。

党组织为党员阅读党内文件提供必要条件。

党组织有计划组织培训教育,提高党员素质。

党组织按规定向党员传达通报相关会议精神。

党组织组织引导党员参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讨论。

党组织鼓励党员开展党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组织讨论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党组织选举时充分体现选举任意志。

党组织处分党员必须同本人见面。

党组织帮助受处分党员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申诉。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处理依纪依法执行。

党组织及时处理党员提出要求。

党组织注意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

党组织鼓励党员开展互助帮助确有党员行使权利。

第四章:责任追究:(7条)

严格执行模范遵守;抓好落实创造条件;接受监督违者必究;

第五章:附则:(3条)

三、核心把握:

一、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施行的历史背景和重大意义。

二、坚持和规范了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使党员权利更加明确和具体。

三、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是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重中之重。

四、明确党的各级组织任务和职责是条例实施的组织和纪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