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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保险费用标准的通知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5-11-09

关于调整保险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中小学、职校、托幼机构:

新学年,请各单位继续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和《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的宣传、组织、统计、缴费工作。现将两个调整予以告知:

一、接《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人保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幼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1558号),2016年度本市在校中小幼职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00元(详见附件)。由于市里文件下发较晚,与明白交费卡中已列支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90/人的标准存在差异,现根据市教委要求遵照新标准100元收取,请各单位向家长做好解释和告知工作。

二、《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标准由以往(普通学校、幼儿园:2/人;寄宿制、特殊学校:2.5/人;职校:3/人)调整为(统一6/人),执行时间已从20159月开始。

附件: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各级各类学生和托幼机构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工作的通知

                                 区教育局科艺体卫科

区教育局计财科

                                 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沪教委体〔20155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

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幼儿参加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2007年起,本市逐步将0-18岁人群及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覆盖范围,并且相关医保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完善,为全市青少年学生和幼儿的基本医疗提供保障。近日,本市印发《关于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医发〔2015〕4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2016年居民医保政策做了适当调整。根据《通知》规定,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以下同)学生及幼儿的参保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本市在校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幼儿的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登记缴费日期为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具体方式按中小学代办性收费程序操作。所收款项按市医保部门指定的账户划转,由市医保部门向缴费者出具相关票据(票据由学校转递)。

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随中小学生同步调整为100元。

二、相关工作要求

教育、医保各相关单位要分级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工作,确保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和幼儿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托幼机构做好登记缴费工作。

(二)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同时,通过相关医保工作网站上传在册在籍学生信息,并根据医保部门核对后反馈的信息,为在校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幼儿参保做好登记、保费收缴和发卡(册)工作,切实做到征收及时、发卡(册)到位。

(三)各区县医保部门要配合各高等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托幼机构共同做好政策宣传与操作培训工作。

(四)各高等学校应继续加大宣传动员力度,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学生参保率并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

 

 

20151022

 

 

 

  

  

抄送:各中等职业学校,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10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