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徐教监〔2009〕6号
关于重申执行绩效工资制度有关纪律的通知
各中小学:
鉴于全系统义务教育学校均以教代会的形式审议通过了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为确保相关政策的执行,根据上海市《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徐汇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徐教人〔2009〕12号)的规定,现重申有关执行绩效工资制度的纪律如下。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严禁扩大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二、严禁在规定的绩效工资项目之外,擅自设立新的津贴补贴项目或提高标准。
三、严禁违反规定发放其它货币性收入或实物,严禁在年末或假期巧立名目发放奖励性实物。
四、各校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五、各校要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制度,认真组织教师绩效考核,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六、各校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避免引发矛盾,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稳定。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上级部门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徐汇区教育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 重申 绩效工资 纪律 通知
徐汇区教育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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